阿克苏地区财政局关于歌舞剧团舞台附属设施设备提升改造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2025-08-04
新疆/阿克苏 质疑投诉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关于歌舞剧团舞台附属设施设备提升改造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新疆/阿克苏-2025-08-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集************

二、项目名称:歌舞剧团舞台附属设施设备提升改造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华博新创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康丽小区******号

被投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阿克苏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楼*座二楼****室

相关供应商:绍兴越对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澄湾村后澄湾***号

五、基本情况

新疆华博新创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服阿克苏地区政府采购中心所做的质疑答复(投诉项目编号:集************,项目名称:歌舞剧团舞台附属设施设备提升改造项目),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绍兴越对电子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成都尚光电子有限公司)信息存在虚假信息,属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绍兴越对电子有限公司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绍兴越对电子有限公司)信息存在虚假情况,属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绍兴越对电子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制造商(四川吉庆华亿机柜有限公司)存在虚假情况,属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绍兴越对电子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制造商(恩平市捷互通线材有限公司)存在虚假情况,属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
投诉请求:请相关单位保持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取消绍兴越对电子有限公司中标资格。
被投诉人答复称: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唯一证明材料。当供应商提供了格式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般就要认可,视为满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条件。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一是我司从成都尚光电子有限公司、四川吉庆华亿机柜有限公司及恩平市捷互通线材有限公司取得的中小企业数据获取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二是我司在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写的中小企业数据是我司****年度财务审计时核算出来的最新数据,以最新数据为准。
经审查查明:
*、本项目产品制造商成都尚光电子有限公司、四川吉庆华亿机柜有限公司及恩平市捷互通线材有限公司向中标人绍兴越对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小企业数据证明文件,数据与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一致。
*、中标人绍兴越对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了本公司****年度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总额等数据与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一致。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以上事实,有新疆华博新创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书、中标人绍兴越对电子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答复函、成都尚光电子有限公司中小企业数据证明文件、四川吉庆华亿机柜有限公司中小企业数据证明文件、恩平市捷互通线材有限公司中小企业数据证明文件及绍兴越对电子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为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条第*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规定,处理结果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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