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结果公告
2025-08-05
新疆/塔城市 质疑投诉
沙湾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结果公告
新疆/塔城市-2025-08-0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塔城地区沙湾市城区免费环保公厕建设项目(标项一、标项三)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盛名久智家俱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号*幢*单元**层**号

被投诉人*沙湾市城市管理局

地址:沙湾市智慧大道融媒体中心

被投诉人*新疆世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四平路创新广场*座***室

相关供应商*新疆世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建新街昌南国际商贸城**幢***号

相关供应商*新疆卓越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号城建大厦办公******

五、基本情况

沙湾市城市管理局委托新疆世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塔城地区沙湾市城区免费环保公厕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进行政府采购,新疆世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月**日开标,****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年*月**日投诉人向新疆世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年*月**日收到新疆世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书的面质疑答复。投诉人对新疆世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补正资料)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本项目标项一的第一中选供应商(新疆世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标项三的第一中选供应商(新疆卓越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均存在没有如实响应的行为,而且还存在不实的虚假响应的行为和弄虚作假行为。
投诉事项*:本项目标项一的第一中选供应商(新疆世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标项三的第一中选供应商(新疆卓越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均存在没有如实且明确的响应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本项目招标文件“响应无效”的实质性要求,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响应。”之规定。因此(新疆世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卓越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理应认定为无效响应文件。
投诉事项*:我公司认为我方在本项目的评审得分极为异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之规定,恳请贵单位依法查明我方在本项目三个标段的每项的评审得分情况,以及每项的扣分情况,以正规听,否则,我公司有理由认为本项目评审结果存在错误、甚至歧视性、差别化评审。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新疆世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不合理、不合法,质疑答复无事实依据可依,质疑答复无法律依据可依,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五、本机关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如下: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不得以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等非实质性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经核查,招标文件中未将工商登记经营范围直接等同于生产制造能力,也未对供应商生产场地、设备等条件设置强制性资格门槛。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五条规定,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等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注册地址与企业实际的生产能力、商业信誉、履行合同能力等核心要素并无直接必然联系,不应作为评判供应商能否参与项目的关键标准。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其中并未涉及对于供应商在招标项目后续实际履约中的资质规定,并且本项目招标文件也未将排污许可列为实质性条款,且生产工艺环节是否需独立资质取决于实际履约阶段的管理,而非投标资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号)第十一条;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沙湾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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