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2025-08-0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拉斯特镇农贸市场附属设施配套项目*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同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头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栋*单元***室
被投诉人*:吉木乃县乌拉斯特镇人民政府
地址:吉木乃县乌拉斯特镇人民政府
被投诉人*:新疆瀚展博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阿勒泰市迎宾路克兰区**号万驰广场*栋**层****号
五、基本情况
吉木乃县乌拉斯特镇人民政府委托新疆瀚展博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的“乌拉斯特镇农贸市场附属设施配套项目*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活动,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公告,****年*月**日开评标。*月**日哈尔滨同业科技有限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不满代理机构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主要为中标企业发布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广东佛山亮化灯具照明厂”查无此公司,但声明函中却填写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等信息,认为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要求。投诉人认为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企业划分错误,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但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康山景福家业设施有限公司、河南金之发商贸有限公司、广东佛山亮化灯具照明厂”均属于小型企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应被废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调查核实,中标企业吉木乃县乌拉斯特盛世强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布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广东佛山亮化灯具照明厂”无法查实,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收到投诉之日,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已履约,当事人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
关于投诉事项*,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第一款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的规定,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无论供应商是中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都是一样的,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吉木乃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