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5-08-08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采购甲状腺超声**远程诊断系统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脉得智能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成都市高新区中和镇梓州大道与新裕路交汇口东北侧成都前沿医学中心**栋***室
被投诉人:阿克苏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新疆阿克苏市行政服务中心*号楼*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采购甲状腺超声**远程诊断系统项目(二次)(项目编号:*******************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相关投诉材料、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预成交供应商涉嫌虚假响应招标文件,重新审查预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合法性。
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采购人、监督人对上述投诉事项再次核查,未发现预成交供应商涉嫌虚假响应情况。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政府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回复函、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投诉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同时,本机关在该项目调查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未严格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导致在第一中标候选人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参数的情况下,将其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影响了评审的公平、公正原则。本机关责令阿克苏市人民医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在该项目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另案处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苏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