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2025-08-0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奇台县第一中学学生生涯规划教室设施设备安装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乌鲁木齐浩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号阳光花苑*栋**层*单元****室
被投诉人:奇台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奇台县天山东部物流园*区综合办公楼三楼
五、基本情况
乌鲁木齐浩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奇台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月**日就奇台县第一中学学生生涯规划教室设施设备安装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年*月**日收到乌鲁木齐浩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补正的投诉书及投诉书副本。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中标供应商新疆龙腾治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节能认证证书,但奇台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专家仅对材料形式进行审查(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未对该节能证书的真伪进行辨别。
投诉事项二:中标供应商新疆龙腾治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但是奇台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专家并未对声明函是否是中小企业进行核实。
经审查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 一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撑其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获取的证据也不能支撑其投诉事项,新疆龙腾治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撑其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获取的证据也不能支撑其投诉事项,新疆龙腾治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监督检查发现,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强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新疆龙腾治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平板电脑编号:****************认证证书是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而非强制性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号、谈判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采购要求,属于无效投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奇台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