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5-08-1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第六中学学术报告厅设计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联宏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福建大厦
被投诉人*:新疆拓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喀什市深喀大道陕西大厦****室
被投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第六中学
地址:喀什市东城区城东大道***号
被投诉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
地址:/
五、基本情况
中联宏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不服新疆拓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第六中学学术报告厅设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向中联宏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违法做出废标处理,未履行法定查询义务。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未履行组织职责,采购人未尽监督义务。
投诉事项*:评标专家存在重大评审过失。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均属同一事项。经仔细查看磋商文件,在资格性审查阶段并无明确要求将“企业信用相关信息”截图提交并作为资格性审查材料,因此,关于投诉人未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在资格性审查阶段缺乏无效投标法律依据,此种情况应按照财库〔****〕**号文中相关规定,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共信用渠道查询予以认定,故投诉事项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项目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