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2025-08-1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昭苏县****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第一批)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玩教具类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富升厨业(博兴)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店子镇张刘村**号东一间
被投诉人:新疆乐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伊宁市解放路**号亚欧国际**楼
五、基本情况
富升厨业(博兴)有限公司不服新疆乐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昭苏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第一批)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玩教具类”(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质疑函于****年*月**日回复,回复不满意,采购公告中明确标明幼儿篮球,质疑回复是体育运动器材,采购明确标明玩教具类,幼儿篮球属于玩具系列,并不是体育运动器材。
本机关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审理核实如下:
经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产品概况汇总表”序号第**列载明“幼儿篮球”,规格:圆周*********,*号球,材质:橡胶”。*号幼儿篮球功能为可帮助幼儿锻炼手眼协调能力、增强体质,同时也可作为教学工作用于幼儿园的体育教学活动,据此可以认定“幼儿篮球”具有体育运动器材和教具的双重属性。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并未界定“幼儿篮球”属于强制认真产品,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投诉人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或昭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昭苏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