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2025-08-1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昭苏县****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第一批)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玩教具类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兆童(苏州)文教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号丰隆城市生活广场*幢***室
被投诉人*:昭苏县教育局
地址:昭苏县洪纳海街**号
被投诉人*:新疆乐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伊宁市解放路**号亚欧国际**楼
五、基本情况
兆童(苏州)文教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新疆乐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昭苏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第一批)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玩教具类”(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伊犁浦耀商贸有限公司”应标产品存在属强制性认证产品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十九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浦耀不具备中标资格。
投诉人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伊犁浦耀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具备中标资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审理核实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伊犁浦耀商贸有限公司”应标产品存在属强制性认证产品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十九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浦耀不具备中标资格。
经查,根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产品概况汇总表中户外运动系统附件明细清单中“*.拉力玩具,*******,材质:***”;“*.钻圈或拱形门:**********/*个/套,材质:采用环保塑料材质”;“*.跨栏:**********,材质:环保塑料材质,色彩丰富”。经对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确认拉力玩具、钻圈或拱形门、跨栏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玩具:产品适用范围塑胶玩具。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以上产品需要经过***认证标志后方可进行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中标供应商伊犁浦耀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附件* “分项报价明细表”中载明,拉力玩具、钻圈或拱形门、跨栏制造商均为“河南东爵教学用品有限公司”。经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强制性产品认证专栏查询,河南东爵教学用品有限公司未取得上述产品认证证书,中标供应商伊犁浦耀商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作出了明确响应,但与实际情况不符。该项目响应招标文件共计*家供应商,其中仅*家符合认证要求,其余*家制造商均没有产品认证证书。
投诉人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伊犁浦耀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具备中标资格。
经查,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资料,根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产品概况汇总表中科普阅读及环创“*.动物《哇*大熊猫》,*.动物/森林《家门外的自然课》,*.人体《我的身边和知道》,*.地球故事《我们的地球发烧了》*册,*.石头《** 儿童宝石圣典 矿物与岩石视觉图鉴》,*.种子《神奇的种子图鉴》,*.动物《蛋》,*.动物《羽毛》,*.综合《铃木绘本 向日葵系列》,**.动物《亲亲自然》(**册套装),**.综合《最美的科普幼儿版全*册》,**.综合《生命教育自然绘本》”。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项属于强制性要求。中标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出版物零售业务,其未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且其它响应投标供应商均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号令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之规定。
采购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标注强制性产品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认证证书,“昭苏县****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第一批)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玩教具类”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对其标注,招标文件出现重大瑕疵。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投诉人所有投诉事项均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七、履行方式及期限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或昭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昭苏县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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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