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音郭楞-2025-08-1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巴州且末县人民医院提标改造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标项四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通用技术(新疆)医药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冬融街***号
被投诉人:新疆万凯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库尔勒市人民东路豪景大厦****室
五、基本情况
通用技术(新疆)医药有限公司不服新疆万凯盛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巴州且末县人民医院提标改造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标项四,采购项目编号:*****(**)********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招标代理公司(新疆万凯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代理公司未按要求逐条答复本公司的*条质疑事项,故意避重就轻只答复关于中标单位参数虚假响应情况,对该公司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巴州且末县人民医院提标改造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标项四中公布的中标结果未按政府采购条例要求公示中标单位中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的行为做书面说明或整改,未意识到该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潜在供应商对项目中标结果的监督权,仍然肆意妄为隐瞒中标情况,请职能监督部门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该公司违反相关情形予以核查,严肃处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公示要求,公示中标单位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经核查,招标文件中货物要求共**类**台医疗设备,且评分办法中设有▲*类核心产品:“关节置换手术器械、▲心电监护仪、▲有创呼吸机、▲高清电子内窥镜系统(支气管镜主机+纤维支气管镜)”,代理机构新疆万凯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公示四、主要标的信息”未按要求公示中标单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只公布了*类、*个数量、单价为*******元整的医疗设备。投诉事项五:招标文件设备五、麻醉用*超技术参数*.**.支持手动触摸屏上注释,中标单位所投产品无法满足该参数。投诉事项六:招标文件设备五、麻醉用*超技术参数*.**.支持手动触摸屏上包络测量。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已标明产品参数为负偏离,中标产品不满足文件要求参数。
以上事实,具有上述证据材料等在案佐证。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章 投诉处理,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设备一▲关节置换手术器械关节钻技术参数*.转速≥***转/分;中标企业所投产品不满足该条参数。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设备一▲关节置换手术器械关节钻技术参数*.扭矩≥**牛顿·米;中标企业所投产品不满足该条参数。经核实,投诉人所提供的佐证材料“使用说明书”未标注来源、未加盖厂家公章证明材料真实性,且“使用说明书”中标注的型号与中标单位提供的产品型号不一致。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设备五、麻醉用*超技术参数*.*.*** *.*接口,≥*个;中标单位所投产品无法满足该参数。投诉事项七:招标文件设备五、麻醉用*超技术参数*.**.支持手势操作(图像调整、测量和注释、图像浏览)。经核实,投诉人所提供的佐证材料仅为图片资料,且未标注来源、未加盖厂家公章证明材料真实性及准确性。投诉事项八:在招标文件设备十四、▲高清电子内窥镜系统(支气管镜主机+纤维支气管镜)参数五、电子内窥镜第*条“工作长度:≥**** **”,中标公司所投产品无法满足该参数。经核实,投诉人所提供的佐证材料未标注来源、未加盖厂家公章证明材料真实性,且质疑事项为投诉人推测判断。
以上投诉事项所提供的佐证材料均为非官方网站查询的信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以上事实,具有上述证据材料等在案佐证。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章 投诉处理,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代理机构回复:“根据质疑函内容与回复函内容,本项目合格合法供应商已不满足三家。故作废标处理。”我公司在开标报价确认阶段明确看到潜在投标商有五家,预中标公司虚假响应投标文件投标无效,潜在投标商仍有*家。经核查,巴州且末县人民医院提标改造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标项四中,共有*个投标人,其中:河南松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新疆弘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缺少相关资料,未通过评审资格审查,无法进入下一评审环节,最终实际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为*家。
综上,投诉事项二、三、四、七、八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投诉事项一、五、六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因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且末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且末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且末县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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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