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KSMYCG2025-086)
2025-08-15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喀什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KSMYCG2025-086)
新疆/喀什-2025-08-1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地区****年度工伤预防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深远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号综合办公楼六楼***

被投诉人*喀什地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地址:喀什市多来提巴格路**号

被投诉人*喀什铭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喀什市新城南路*号院金洋芋大厦**楼

五、基本情况

新疆深远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喀什地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及喀什铭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喀什地区****年度工伤预防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关于“评审因素未量化”的投诉(针对原质疑事项*)原回复认定错误。
投诉事项*:关于“不合理资质条件”的投诉(针对原质疑事项*)原回复适用法律错误。
投诉事项*:关于“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投诉(针对原后疑事项*)原回复事实认定不清。
投诉事项*:关于“定制标及连续中标”的投诉(针对原质疑事项*)原回复回避核心问题。
投诉事项*:关于“陪标嫌疑”的投诉(针对原质疑事项*)原回复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经复核,此投诉事项是针对采购文件内容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之规定,投诉人的质疑时间超过了对采购文件质疑的法定期限,原质疑答复合理,此项质疑事项无效,故对应投诉事项也无效。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项目相关评分项关于“评审因素未量化”的问题,经复核,本项目设定的相关评分规则内容符合“主观评分项客观化量化处理”的要求,将以往主观评分项“优良中差”为界定的全凭评委个人主观判定赋分的情形,量化为评分项分为若干个内容,每个内容需描述清楚对应赋分,缺失扣分,并且界定了内容“瑕疵”的标准及各类情形并对应扣分。因此本项目相关评分项不存在评审因素未量化的情形。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复核,此投诉事项是针对采购文件内容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之规定,投诉人的质疑时间超过了对采购文件质疑的法定期限,原质疑答复合理,此项质疑事项无效,故对应投诉事项也无效。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此项投诉内容仔细查对,此项内容在本项目中并非作为“资质条件”门槛项,而是作为“体现完成本项目的投标人能力”评分项,将提供完成本项目需求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作为评分项,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并无不妥。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未发现低于成本价的实质性证据,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未发现定制标及连续中标的实质性证据,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未发现陪标嫌疑的实质性证据,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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