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8-15
新疆/克州 质疑投诉
克州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克州-2025-08-1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克州人民医院计算机、打印机、电子大屏等硬件维保服务(*年)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苏州恒医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茂街***号活力商务广场*幢*层******

被投诉人:新疆惠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友谊北路**号*幢商铺***号

五、基本情况

克州人民医院计算机、打印机、电子大屏等硬件维保服务(*年)采购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年*月**日开标,投诉人分别于****年*月**日、*月**日二次向项目招标代理新疆惠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年*月**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核实投诉书相关内容,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未针对质疑事项提供有效证据,招标机构仅回复“经核查,评审结果无误”,未提供评审记录、评分细则或其他支撑材料。
投诉事项*:答复内容模糊,招标机构仅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笼统回应,未说明具体合规依据。
投诉事项*:未履行举证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招标机构应就质疑事项提供事实依据,但其回复未附任何证明材料(如专家评审意见、符合记录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结合投诉人*次质疑和项目招标代理新疆惠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回复情况,通过查阅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南昌市夺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纸质和电子投标文件),并组织专家对中标供应商南昌市夺聪医疗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进行论证,经调查核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在供应商业绩(*分)、驻场工程师业绩(*分)方面,结合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和细则中要求,经调查核实和专家论证,中标供应商南昌市夺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年及****年*个具有驻场服务的有效业绩合同及驻场人员的两个有效业绩证明文件。在企业实力(*分)、驻场人员配置(**分)、移动端+**端只能一站式服务中心方面,结合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和细则中要求,经调查核实和专家论证,对业务范围不匹配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号)文件中第一条之规定,招标人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其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对授权资质缺失问题,中标供应商南昌市夺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制造厂商的授权证明,证明其为此项目的产品售后服务商。对服务能力存疑问题,中标供应商南昌市夺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业绩证明材料及相关人员资料,证明其具备完成此项目的能力。对人员规模限制问题,通过江西省社保网上服务大厅网站查询,南昌市夺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职人员为*人,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人员配置数量可以满足本项目的要求。对资质匹配性存疑、服务能力持续性问题,中标供应商南昌市夺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维修人员及资质可以满足本项目的要求。对移动端+**端智能一站式服务中心问题,中标供应商南昌市夺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所供产品的软件著作权证明材料、售后函等资料。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阅项目招标代理新疆惠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次质疑回复相关资料,招标项目代理公司在处理质疑时,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对质疑进行复函,并作出合理说明。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驳回。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项目招标代理新疆惠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整改。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克州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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