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雅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8-19
新疆/阿克苏 质疑投诉
沙雅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阿克苏-2025-08-1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沙雅县环卫车辆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沙雅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地址:沙雅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被投诉人*新疆峰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多浪片区管委会巴格菀社区江南商贸城*区**栋***号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沙雅县环卫车辆采购项目提出质疑,****年*月**日,新疆峰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公司)予以答复,****年*月**日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答复不满并对该项目发起投诉。
投诉事项*:本项目所设定得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和限制性特征,实质上以特定的要求框定了特定车型的范围,从而使得技术参数得指向直接对应于特定制造商的产品,这种做法导致了项目在公平性方面的严重缺失,极大地削弱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应有的公正性,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
投诉事项*: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进行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这种模糊性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容易进行不客观的横向比较。这种主观性判断不仅难以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一致性,还不利于各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将产品检测报告、汽车整车产品定型检验报告、第三方检验报告作为采购需求和评审依据不合理,它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测,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一种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要求提供材质证明不合理,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
投诉事项*:将“服务网点”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这一做法实际上是在变相推行本地化售后服务要求,给外地投标人额外增设了业务和成本,增加了他们的经营负担和难度,构成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严重限制了外地投标人的参与机会,玉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透明原则相悖,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和健康发展;将“服务车辆”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超出采购需求,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成本;“提供相关材料”缺乏明确性。
投诉事项*:供应商设置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这一规定不符合插电式混合动力环卫车辆的实际生产要求。该设定明显倾向于已经预先储备号所需采购货物的内定供应商,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将“绿色工厂”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及货物质量并无直接关联,将这些与项目无直接相关性的因素作为评分标准,实际上是在以下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的供应商,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投诉事项*:将“产品制造商的售后服务承诺及优惠承诺”、“投标人需提供生产厂家授权书或技术协议书”设为评分标准不合理,要求制造商授权,索取额外承诺,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使部分有资质投标人处竞争劣势,破坏采购秩序、损害公信力,还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应取消该做法以保障采购公平高效廉洁。
投诉事项*:要求供应商在中标前具备“数字化售后服务平台”并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货物质量无关,平台在故障处理及时性、有效性评判上存在局限,且高度依赖技术、缺乏面对面交流,增设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经审查采购文件,**吨餐厨垃圾车、**吨压缩式垃圾车和压缩式垃圾车(**吨)的部分参数具有指向性和倾向性,缺乏市场公平竞争。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审查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已明确各评审项的打分细则,如“供货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均细化了扣分及加分条件,对“重大缺陷”“瑕疵”等术语作出明确定义,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量化评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等规定,采购文件技术部分具体内容以及评分标准已经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的情形,投诉所称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审查,采购文件是要求提供产品检测报告、材质证明等材料,是为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属于供应商应具备的基本资质,未变相要求提供样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等规定,产品检测报告作为参数支撑和评审依据没有违反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查,采购文件没有要求营业网点证明必须在本地,没有明确限制地域,不存在变相本地化服务的行为。招标文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各类情形,投诉人所称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日供货期系综合考虑专用车辆生产周期、物流条件及项目紧迫性确定,未偏向特定供应商。且招标文件**.授予合同**.*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按有关规定与采购人签定经济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招标文件已经给供应商预留了足够的缓冲时间,不存在指定已提前备好采购货物的内定供应商的行为,投诉所称不具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垃圾车本身属于环保设备,采购时关注生产企业是否为绿色工厂,能从源头保障产品的环保性能,与垃圾车的环保属性形成呼应,未限定特定供应商,投诉所称不具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审查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制造商授权及售后承诺,是为确保产品来源合规及售后服务可追溯,经销商可通过正常商业合作获取授权,未增加不合理负担。但其增设优惠承诺有所不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因此,将数字化售后服务平台作为评审因素,符合该办法要求。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部分事项成立。综上所述,责令被投诉人对采购文件进行更正,用更正过的采购文件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沙雅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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