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5-08-1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疏附县托克扎克镇*村面粉厂设备配套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领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号果岭新天地*座*********
被投诉人*:喀什天瑶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布拉克苏乡拜西提热克**村*组***号
被投诉人*:新疆文嘉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喀什市团结路***号辰丰楼*楼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北京时间)开标,****年**月**日,新疆领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疏附县托克扎克镇*村面粉厂设备配套项目提出质疑,于****年**月**日收到回复,但对回复内容不满意,****年**月**日发起投诉。
投诉事项*:拟中标方标的物清粉机响应参数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参数。出现备选方案。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投诉事项*:我公司对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分环节是否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打分以及对我公司的得分情况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于****年*月**日针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进行了回复,在回函中并没有正面回复我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所问非所答(我公司要求代理机构核实拟中标方三体系认证证书,代理机构确回复我公司三体系证书核实情况)。同时并未对我公司提出的诉求进行充分的审查和核实,而是草率地对质疑内容做出了回应。刻意回避质疑事项的核心内容、相关的事实依据以及被质疑单位的具体请求,采取了一种避重就轻、敷衍了事的态度,未能体现出应有的专业性和责任感,也严重违背了政度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答复: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其中明确规定清理刷材质为“真牛皮(头层)或真羊皮(头层)”。该条款清晰赋予了投标方在这两种符合要求的材质范围内进行选择的权利,并未强制要求投标方必须确定唯一一种材质。
拟中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真牛皮(头层)或真羊皮(头层)清理刷”,完全在招标文件允许的选择范围内,不存在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偏离。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答复:经核实,*.报价评分方面:招标文件明确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经核查评标资料,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标规则计算得分。
*.三体系认证方面: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三体系认证证书,评标委员会已按规定给予相应得分。中标结果公示中拟中标方**.**分是评标委员会综合各评分项得出的,整个评审过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关于“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答复:经核实,代理机构于****年*月**日的回复函中,已针对投诉人提出的三体系认证问题说明“评审过程严格按要求”赋分,并明确投诉人得分及排序。经核查,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回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关于质疑答复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疏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疏附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