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2025-08-2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吉木乃县****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与能力提升项目*录播设备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润腾科技发展(内蒙古)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中心街**号
被投诉人*:吉木乃县教育局
地址:吉木乃县城内
被投诉人*:阿勒泰禾淼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阿勒泰市迎宾路克兰区**号万驰广场*栋**层
五、基本情况
吉木乃县教育局委托阿勒泰禾淼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组织开展“吉木乃县****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与能力提升项目*录播设备”项目采购活动,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公告,****年*月**日开评标。*月**日润腾科技发展(内蒙古)有限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不满代理机构答复,*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提供的产品(智慧黑板)的制造商“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制造商与生产厂不一致,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应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核实,中标供应商新疆万诺供应链有限公司发布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智慧黑板”的制造商“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其产品制造商与生产厂不一致,属于委托第三方代工生产情形,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四条第一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符合“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情形的,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收到投诉书之日,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已付款履约供货,当事人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木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木乃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