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5-08-2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沙湾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智能设备运行与维护实训基地新建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三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纵横启航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号时代广场小区*栋**层*座**********
被投诉人*:沙湾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沙湾市
被投诉人*: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号万科中央公园**栋*层
五、基本情况
沙湾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委托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沙湾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智能设备运行与维护实训基地新建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三次)采用公开招标进行政府采购,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月*日开标,****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年*月*日投诉人向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年*月**日收到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书的面质疑答复。投诉人对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中标结果公示的中标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电脑(制造商:深圳市积核信息有限公司)产品未提供节能环保认证,涉嫌无效投标,代理机构答复称“深圳市积核信息有限公司生产的微型计算机属于强制节能产品”,但未出示任何节能认证证书或查询证明,其所称强制节能产品身份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此我们提出正式投诉,请求财政监管部门重新审查。投诉事项*:中标结果公示的中标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函格式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属无效投标,代理机构在对我方质疑事项“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回复时,仅以“实训系统包括多种设备”为由概述未按招标清单逐项填写的合理性,未提交任何对比清单、说明模板格式要求及对照结果,未回应“多出电脑”这一实质性差异,且未引用任何法律法规支持。现对该回复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中标人提供的电脑产品生产厂信息虚假,其并不具备节能环保产品的生产能力,涉嫌违反强制节能认证要求,构成无效投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制造商(深圳市积核信息有限公司)数据造假,且该公司只是批发零售型的一个贸易公司,不具备生产电脑的能力和条件。请求予以核查。中标单位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电脑产品制造商信息存在虚假情况:深圳市积核信息有限公司被作为电脑生产厂出现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但其为批发零售型贸易公司,未具备电脑生产制造能力和生产场地,且无获取节能环保认证能力,涉嫌违反政府强制节能采购要求,应认定其投标无效。五、本机关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如下:答复*: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号)第二条:“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依据《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号),经原评审委员会****年*月**日确认,微型计算机属于强制节能产品。投诉事项成立。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令)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已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本项目采购的七项标的并非单一的货物采购,经原评审委员会****年*月**日确认,中标供应商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规定,完全响应,声明函第八项,为其中项目配件,单独列出不影响实性质响应。投诉事项不成立。
答复*: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号)第二条:“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依据《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号)。投诉事项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号)第二条;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令)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可以依法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沙湾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