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5-08-25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年医疗设备购置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萌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抚顺市临川区才都工业园众创基地*号楼一层东侧***室
被投诉人:新疆锦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玄武湖路***号万创中心*楼
五、基本情况
江西萌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服新疆锦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年医疗设备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对采购文件参数指向性的投诉。
投诉事项*****对招标代理机构工作问题的投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均为原质疑事项,内容为对参数指向性的投诉,投诉人仅以“迈瑞”品牌一家的产品说明书参数与采购相关产品的采购文件所列参数一致,并未列举“迈瑞”之外其他品牌的参数对比情况,即认定采购产品参数与“迈瑞”品牌参数指向性唯一。对此质疑的事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已经予以了实质性内容的回复(针对****项均提供了*家以上相应的参考品牌)。投诉人针对****项投诉内容与原质疑内容无变化,投诉内容提供的事实依据不足,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的投诉内容均为无实质性证据的主观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但此项目已经事实上停止,采购单位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