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5-08-2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第六中学****年校园文化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霖川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北路***号***室
被投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第六中学
地址:喀什市东城区城东大道***号
被投诉人*:喀什众喀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喀什市南湖路学府小区*号楼*单元***
五、基本情况
福建霖川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第六中学及喀什众喀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喀什第六中学****年校园文化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我司投诉项目招投标过程存在违规操作、暗箱操作等违反政府采购招投标公平公正竞争的行为。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属于财务状况报告的一种形式,若采购文件仅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未明确需提供财务会计制度则上传审计报告后,无需再上传财务会计制度;另该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故投诉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项目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