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2025-08-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墨玉县中等职业学校数字化智慧校园建设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子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总部大厦*座**楼****室
被投诉人*:墨玉县中等职业学校
地址:墨玉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号路校园区
被投诉人*:新疆瑞疆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鲁达国际商住小区写字间*号楼*层***室
五、基本情况
新疆子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瑞疆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墨玉县中等职业学校数字化智慧校园建设项目二次》(编号:****************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此项目的投标文件,现已审理终结。
投诉事项*:新疆锦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查询显示该公司无参保人员,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明显是利用低价稀释、降低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从而达到“护主中标”的目的。事实依据*...
查明的事实:*.经核实,新疆锦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报价明细表及相关诚信履约承诺函,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新疆锦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有社保缴费凭证,经验证社保缴费凭证真实;*.经核查评审专家详细打分情况了解,新疆锦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技术参数响应、产品演示、实施方案、售后服务评审等方面均获得了相应的分值,投诉人通过分析各供应商投标报价,主观揣测相关供应商串通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同时通过网上第三方平台查询内容作为依据,缺乏法律效力;*.经核实,该项目价格分的计算方式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综上,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新疆锦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明细表及相关诚信履约承诺函
*.新疆锦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社保缴费凭证
投诉事项*:新疆锦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泉兴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标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存在围标串标嫌疑。提供事实依据为“天眼查”关系查询结果。
查明的事实:经核实,未发现投诉*中所提到的相关供应商之间存在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投诉人所提供的事实依据可作为线索,将此项目列入“四类”专项整治检查,对于投诉事项中所提到的三家供应商围标串标,所提供的事实依据为“天眼查”关系查询结果,“天眼查”非工商信息官方查询平台,不具有公信力,经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并未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
*.投诉答复通知书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新疆子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相关依据和本机关核查情况,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如对我机关作出的投诉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墨玉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