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2025-08-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和田地区墨玉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一期)信息化采购招标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唐古拉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仓基新村*号*楼****室
被投诉人:新疆景正誉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古江巴格街道利民社区迎宾路伊奇花园二期面朝楼房二楼
五、基本情况
杭州唐古拉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新疆景正誉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和田地区墨玉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一期)信息化采购招标项目(编号:******************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此项目的投标文件,现已审理终结。
投诉事项: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二、评标办法项价格部分分值为**分,评分标准中价格分设置**分存在不合理,不符合招标相关法律要求。
查明的事实:根据被投诉人答复情况、投诉人所提供的事实依据及招标文件,该信息化招标项目业务需求复杂,技术难度高,实施过程涉及众多专业领域及复杂的系统集成及后续技术服务工作,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该项目的属性定为服务,评分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不低于**%”的规定,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供的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投诉书
*.投诉答复通知书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杭州唐古拉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依据和本机关核查情况,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五十五条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七、其他补充事宜
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如对我机关作出的投诉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墨玉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