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2025-09-0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能力提升(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农赢(阿克苏)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兰干街道迎宾社区迎宾路创新创业大厦*座**楼****室
被投诉人:新疆鲁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阿合买提江南路**号利达商务综合楼*层***、***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新疆鲁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年*月**日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评审小组以报价不合理为由将我方废标,没有给出合理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废标理由不明确,三次告知我方,三次理由不一样,否决我方,投标前没有让我方对澄清进行说明,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调查情况:
投诉事项*:****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能力提升(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预算金额为**万元,投诉人报价远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评审小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条规定对投诉人发出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通知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同类产品的购销合同、发票)。投诉人提供的同类产品购销合同进货价也高于其报价,评审小组一致认为该报价合理性的说明并不能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
投诉事项*:投诉人缺乏事实依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人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宁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