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2025-09-0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哈巴河县学校、幼儿园****年冬季取暖用煤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宁尚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青海湖路***号物流交易中心*层****号
被投诉人:新疆金泰首致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阿勒泰市迎宾路佰颂广场*楼
五、基本情况
哈巴河县教育局委托新疆金泰首致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哈巴河县学校、幼儿园****年冬季取暖用煤采购项目”采购活动,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预算金额***.*****万元。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公告,****年*月**日开标,****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新疆宁尚达商贸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提出质疑,****年*月**日代理机构回复质疑,该公司不服代理机构作出的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章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对投诉事项逐一进行调查核实,现已调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经审查核实,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是指只能提供这一时间段的业绩为有效,哈巴河县烈焰商贸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所列类似项目业绩均发生在****年*月,有相应的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哈巴河县烈焰商贸有限公司在此次投标过程中,提供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审查核实,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年的财务报表,同时也明确要求针对公司成立不足*年的要求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近*个月的完税证明、近*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哈巴河县烈焰商贸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无欠税证、社保缴纳证明,以及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哈巴河县烈焰商贸有限公司在此次投标过程中,提供的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审查核实,哈巴河县烈焰商贸有限公司在声明函中填写了制造商的资料,作为批发企业将自身企业也填入声明函中,并未影响到声明函的实质性内容。关于主体填写错误的问题,招标活动结束后确实发现哈巴河县烈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新疆天池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南露天煤矿”名称填写错误,经进一步核查其他部分投标商声明函中也存在制造商名称错误、非中小企业等情况,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最终满足条件的投标供货商达不到三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结果: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本次招标予以废标处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阿勒泰地区财政局或哈巴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巴河县财政局 ****年*月*日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