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尔塔拉-2025-09-02 00:00:00
一、项目编号:****************至****************
二、项目名称:精河县天山森林草原保护综合治理项目(草原部分一标段至十五标段)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号
被投诉人*:精河县林业和草原保护服务中心
地址:精河县乌鲁木齐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新华远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博乐市南城隆泉大厦**楼****室
五、基本情况
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不服新疆新华远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精河县天山森林草原保护综合治理项目(草原部分一标段至十五标段)”向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投诉人称“代理公司在质疑答复中,没有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做出质疑答复,回复内容敷衍,被投诉人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投诉事项*:投诉人称“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要求提供“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页信用记录截图。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违反了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投诉人称“招标文件中评审标准商务技术部分类似业绩要求提供近三年****年*月**日至今的业绩要求,属于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条件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文件特意片面强调“****年*月**日至今业绩”属于以时间节点代替能力评估的歧视性条件。排斥了在近几年内未参加同类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或者近几年内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但没有中标的企业(其中,不乏依赖长期技术积累,具备成熟的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的专业潜在投标企业)。”
投诉事项*:投诉人称“招标文件中评审标准商务技术部分,产品性能及质量提供本标段招标文件要求标准的草种子、有机肥检验报告(时间为****年*月至今)。对持有****年*月前检验报告的供应商构成不合理限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八)项规定。”
投诉事项*:投诉人称“招标文件中评审标准商务技术部分,提供草种样品,提供样品属于“不必要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
投诉事项*:投诉人称“招标文件中评审标准商务技术部分,人员配置将人员职称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不能有效衡量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履约能力和服务质量。综上所述,招标文件的这一评分项设置不合理,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证,投诉事项二、三、四、五、六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一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人继续开展项目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六个月内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精河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