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公告
2025-09-04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公告
新疆/乌鲁木齐-2025-09-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第二人民医院第一批设备购置项目标项三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仁恒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镇南刘村太行南大街与迎日路交口南行***米路西院内办公楼二楼***

被投诉人:智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号丽景名都*号楼*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对其质疑的三类、**项负偏离技术参数均答复“经评审小组再次核实,贵公司的质疑事项,涵盖中标单位的技术参数负偏离,均已扣分”,按招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评审标准,评审总分***分,该**项参数应该每项扣*分,共计**分,中标单位最高得分不应高于**分,然而公示的中标得分为**.*分,该项目中存在未按招标流程以及招标文件实际要求评标的情况。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经核查,投诉人投诉事项中涉及的三类、**项技术参数中,*项确认存在负偏离,评审中已扣分,其余**项不存在负偏离。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依法予以驳回。
(二)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经本机关审查,发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能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独立、客观地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的规定,责令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第二人民医院将本项目废标,重新组织采购。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政府或乌鲁木齐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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