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2025-09-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伊犁州巩留县生活垃圾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建设项目—环卫设备采购(四标段)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巩留县城镇
被投诉人*: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伊宁市解放路**号阜新·亚欧国际九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以邮寄形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投诉事项*: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针对投诉事项* :经审查招标文件,该项目对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企业服务承诺、应急预案、培训方案相关内容从方案编制方向到缺项如何扣分都有描述,并按照采购需求对采购标的物的功能、应用场景、实现的目标等基本要求做出细化量化,且设置了各区间的不同分值,不存在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的情况,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相关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巩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巩留县财政局 ****年*月**日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