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5-09-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叶城县****年宗朗乡产业园区鲜食玉米加工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金响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融创玉兰公馆
被投诉人*:叶城县宗朗乡人民政府
地址:叶城县宗朗乡人民政府
被投诉人*:新疆中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村世纪大道南路**号中亚商贸第一城**幢*层**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单位声明函第**项不锈钢给水泵制造商为杭州南源泵业有限公司,水泵属于国家强制性目录清单产品,需要取得对应的强制性认证方可具备生产资质,经查询该制造商未取得对应的认证,不具备生产水泵的资质能力。中标单位声明函第*****项电线电缆制造商为喀什万利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电线电缆属于国家强制性目录清单产品,需要取得对应的强制性认证方可具备生产资质,经查询该制造商未取得招标文件中对应产品的认证,不具备生产相关产品的资质能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中标结果无效并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进行惩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投诉事项所述水泵,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年修订),水泵不属于国家强制性目录清单产品。所述电线电缆,相关供应商为新疆君安永信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制造商为喀什万利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经查证喀什万利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具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故投诉事项不成立。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对安徽金响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投诉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叶城县人民政府或喀什地区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叶城县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
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