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5-09-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市医疗消杀供应中心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波弘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高巷***号****室
被投诉人*:喀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喀什市慕士塔格东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树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西域大道街道托克扎克路社区托克扎克路***号(原***号中盐新疆喀什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幢*层整层
五、基本情况
宁波弘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喀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年*月*日喀什市医疗消杀供应中心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构对相关投诉材料、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喀什市医疗消杀供应中心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材料的情形,应该取消其中标资格。
以上事实有投诉函、质疑回复函、投标文件等在案佐证。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宁波弘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项目资格审查阶段未通过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综上,宁波弘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属于本项目有效供应商,不具备就其他供应商的评审结果提出投诉的主体资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