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城市-2025-09-1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额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升级改造建设项目*设备购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铭富医疗器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董家路***号*座****室
被投诉人:新疆中新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额敏县文化路********
五、基本情况
杭州铭富医疗器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就额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升级改造建设项目*设备购置,采购项目编号:************* 向新疆中新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新疆中新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杭州铭富医疗器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 ****年 * 月**日以邮寄的形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书面材料于****年*月**日收到),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截止到****年*月**日,我公司没有收到代理机构新疆中新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任何形式的质疑答复函。
经核查,新疆中新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于****年*月*日通过电话的形式与杭州铭富医疗器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投诉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质疑函内容进行了合理变更,*月*日变更公告发出后至该项目开标,杭州铭富医疗器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投诉人)未向新疆中新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再次提出质疑,新疆中新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以为杭州铭富医疗器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投诉人)对*月*日发出的更正公告无异议,因此未进行纸质版回复。该投诉事项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额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额敏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