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2025-09-1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疆昭苏县****年度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设备采购(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悦山川商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韦路**号(*******)
被投诉人*:昭苏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昭苏县乌孙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玖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伊宁市瑞豪城市广场*座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沈阳悦山川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以“新疆昭苏县****年度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设备采购(二次) **************项目中标结果使我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由,向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新疆玖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新疆玖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后,投诉人不满意,遂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标的数量严重缺项,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这个中小企业函(货物)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投诉人投诉事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生产制造厂家不存在,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标文件应为无效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经查,根据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显示,该项目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采购。招标文件规定采购人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小组由采购人完成。招标文件“总则”第*.*.*.*条审查标准规定“投标人应为中小企业,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评标环节。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项目采购标的物仅列举“净化板、冷库、畜产品加工设备、新风系统设备、饮水器设备”,其他采购标的均未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列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及《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规范,采购项目内有多个采购标的的,每个采购标的均由中小型企业制造,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逐一列明,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经对招标代理公司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该招投标项目有效响应投标供应商共四家,仅*家投标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满足政策要求,其余三家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均不满足法规政策要求,属无效声明。采购人对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核时未尽注意职责,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家的,不得评标”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经查,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饮水器设备制造商为“伊宁端佰思五金建材销售商行”,经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上进行查询,该商行并不存在。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印证资料显示,“制造商”提供给中标供应商的授权书落款填写为“伊宁端佰思五金建材销售商行”,而“制造商”印章是“伊宁瑞佰思五金建材销售商行”,中标供应商在填写“制造商”时按照“制造商”落款名称填写,落款信息与“制造商”印章信息不一致,且“伊宁瑞佰思五金建材销售商行”并非制造商,该投诉事项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该项目认定中标结果无效,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对不认真履行审查小组职责的行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或昭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昭苏县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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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苏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