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ksbj[2025]4626号)
2025-09-15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喀什地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ksbj[2025]4626号)
新疆/喀什-2025-09-15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年医疗设备购置项目(国产)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海王弘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商贸园天津海河产业园*号

被投诉人:新疆鑫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号宝能城****#商业及公寓****座****室

五、基本情况

新疆海王弘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及新疆锦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年医疗设备购置项目(国产)”(采购项目编号:****[****]****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心肺复苏仪产品”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视频脑电图仪”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高频振荡排痰系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电动直立床”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磁振热治疗仪”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立体动态干扰治疗仪”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站立病床”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神经肌肉电刺激仪”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经复核,中标供应商新疆鑫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投心肺复苏仪产品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在不大于**°时能正常工作”,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相符,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经复核,中标供应商新疆鑫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视频脑电图仪产品在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中描述为“**通道以上视频脑电放大器”,与招标文件要求“≥**通道”不相符;在技术参数*.*.*中描述为“***接口技术数据传输”,与招标文件“采用****传输功能,患者与主机之间无线连接”的要求不符;在技术参数*.*.*中描述为“***供电,无需外接电源”,与招标文件“采用锂电池直流供电方式,隔离交流电干扰”要求不符,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经复核,中标供应商新疆鑫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投高频振荡排痰系统产品在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中,描述为“一键飞梭的操作模式,所有调节均可通过飞梭按键的旋转按压实现”,与招标文件“彩色触控液晶显示屏”要求不符;在技术参数*中描述为“传动动力头振动幅度≤***”,与招标文件“治疗单元振幅≤***”要求不符,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成立,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项目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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