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9-16
新疆/博尔塔拉 质疑投诉
博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博尔塔拉-2025-09-1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博乐市高级中学附属幼儿园设备项目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安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号乐天工业孵化基地南区**栋厂房***室*楼***、***、***

被投诉人*乌鲁木齐市鹏程宏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号吉祥苑*座****室

被投诉人*博乐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新疆博乐市锦绣路*号楼博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室

相关供应商*新疆安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号乐天工业孵化基地南区**栋厂房***室*楼***、***、***

相关供应商*乌鲁木齐市鹏程宏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号吉祥苑*座****室

当事人:彭铁茗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号乐天工业孵化基地南区**栋厂房***室*楼***、***、***

五、基本情况

新疆安盾科技有限公司对博乐市高级中学附属幼儿园设备项目采购成交结果不满意于****年*月*日向博乐市采购中心提出质疑,你公司对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正式受理投诉。投诉事项*:中标人主要标的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信息,招标文件要求是采购智能教学触摸电视白板(触控一体机)。乌鲁木齐鹏程宏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货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擅自更改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乌鲁木齐鹏程宏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更改格式,将(货物)改为(服务);且未体现制造商为小微企业,故不能享受**%的价格扣除。投诉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此项目成交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博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博乐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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