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2025-09-17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第二次)
二、项目名称:霍尔果斯市音乐、美术、书法等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布可图书文化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乐山村街道西
被投诉人*:霍尔果斯市教育局
地址:霍尔果斯市亚欧路一巷教育局***办公室
被投诉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霍尔果斯市兰新路**号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
五、基本情况
吉林省布可图书文化有限公司不服霍尔果斯市教育局于****年*月**日就霍尔果斯市音乐、美术、书法等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号第二次)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年 *月**日依法予以受理。****年*月**日分别向被投诉方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个工作日进行答复。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审查投诉书、投诉答复书(提供的相关印证资料)、质疑函、质疑答复书、招标文件等资料,发现投诉事项*、*确实存在引用作废的国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违反《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的规定。投诉事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成立。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投诉成立,依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该项目合同已经履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霍尔果斯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