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5-09-1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提前下达****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新和县****年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鹏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伽师县团结路**号丝路时代广场********号
被投诉人*:新和县尤鲁都斯巴格镇人民政府
地址:新和县尤鲁都斯巴格镇人民政府
被投诉人*:新疆浩诚致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阿克苏市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片区管理委员会西苑社区海棠路*号
五、基本情况
“提前下达****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新和县****年农村清洁取暖项目(项目编号:**************)”、预算金额***.**万元、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提前下达****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新和县****年农村清洁取暖项目”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新和县****年农村清洁取暖项目招标文件和县设备“★(三)智能电锅炉机配套设备安装”*电锅炉技术参数有重大偏离居然还能开标?由此推断该项目评标存在严重暗箱操作行为,否则怎样操作能让参数有重大偏离的项目开标呢?
投诉事项*:严重质疑评审专家的职业性及专业性。同时质疑开标专家来源的程序合法性及规范性。即未按有关规定随机抽取,技术和经济类专家不得小于三分之二。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设定的拟采购标的电锅炉技术参数中“外形尺寸”规格要求“高****米×宽****米×厚****米”,虽表述有缺陷,但截至开标时间,投诉人新疆鹏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参加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均未对该技术要求提出质疑。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也未以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为由,而停止评标工作。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对该规格参数(高****米×宽****米×厚****米)进行了解释说明“高****米×宽****米×厚****米,是笔误所致,实际为高****毫米×宽****毫米×厚****毫米”,评标委员会对评审情况进行了解释说明“对其中规格‘高****米×宽****米×厚****米’,评标委员认为该笔误不会引起规格上的误解。该参数单位错误未对项目招标流程合规性、结果公正性产生实质影响。
本项目有十家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了该条参数指标要求,因此该参数指标没有特定倾向性、排他性,对所有供应商均公平公正的;并且也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一错误标准会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此次投诉,笔误未影响采购结果,且无证据证明损新疆鹏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权益,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核查本次招标所有评审专家均在政采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专家专业*匹配项目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此次投诉,新疆鹏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专家抽取程序违法的证据,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和县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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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和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