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9-22
新疆/塔城市 质疑投诉
塔城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塔城市-2025-09-2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塔城地区全民健身体育器材配备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世纪明珠文体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迎宾路****号

被投诉人*塔城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地址:塔城市六合广场*区

被投诉人*新疆瑞恒中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号绿地中心蓝海大厦**楼

相关供应商:乌鲁木齐浩睿天成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号华凌市场*楼负一层东增跨*******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一:中标企业为乌鲁木齐浩睿天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使用定州市万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万隆”品牌中标,在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网站上,没有发现定州市万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器材通过认证获取认证证书,中标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二:定州市万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诉事项三:采购代理机构的回复函具有倾向性、误导性的回复解释,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
针对投诉事项一,经核实,定州市万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无招标文件要求“坐式脚踏车、坐式下肢蹬力训练器、坐式平推训练器、坐式腰背按摩训练器、坐式腿部按摩器”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证书。但“★提供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依据 **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标准出具的认证证书”是评审因素,招标文件技术指标响应程度也明确“其中一项★重点参数不满足扣*.*分”,不满足仅作扣分处理,故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项(*)“招标文件中部分加‘星号’”、加下划线等特殊符号的内容不含技术指标响应程度明确‘其中一项★重点参数不满足扣*.*分’”,且招标文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规定,认证证书不作为废标条款,中标供应商未提供该认证证书,但提供了检测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故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该货物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未发现该项目的代理机构与中标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及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违法事实,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二,经核实,中标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该中标供应商与制造商具备设备制造和专业技术能力,未见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印证材料。手持平衡训练器和肩梯训练器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 ************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标准。定州市万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中标公司投标文件中有手持平衡训练器和肩梯训练器相关证明材料,符合 ************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标准,且并不是投诉事项所述与央视财经调查曝光的“瘦身 ”公共健身器材中的定制款,针对央视财经曝光的商家,定州市人民政府已在定州市人民政府官网上做出了处理决定(定市监处罚〔****〕***号文件、定市监处罚〔****〕***号文件、定市监处罚〔****〕***号文件),无本次中标公司的生产厂家定州市万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该货物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制造货物的企业承接,即定州市万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该项目制造商,公开的《分包意向协议书》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四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号)“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三,经核实,被投诉人*质疑回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十五条规定,不存在具有倾向性、误导性的回复解释,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号)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一、二、三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