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吾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9-23
新疆/哈密 质疑投诉
伊吾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哈密-2025-09-2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伊吾县淖毛湖镇工业园区托育机构建设项目*设施设备购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隆锦耀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东方村***号***

被投诉人*新疆千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建哈密市伊州区宏凯·壹号庄园****号商业楼二层

被投诉人*伊吾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伊吾镇振兴西路政府四号楼三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知法犯法,对于质疑函中明显的事实依据和确凿的法律依据强行狡辩,混淆黑白,为中标人开脱、辩解,涉嫌串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深圳市隆锦耀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中标供应商河南沐爱森林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未获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为采购文件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情形,根据对采购文件的查询,并未对此资格进行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你公司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各工作日内未提出质疑,超出法规规定的时间提出质疑不合法。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笫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伊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伊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吾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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