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2025-09-24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和田地区墨玉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年信息化建设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众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北晟商业广场写字楼*****号
被投诉人*:墨玉县人民医院
地址:墨玉县其乃巴格南路***号
被投诉人*:墨玉县众信智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墨玉县乐民社区*栋二楼
五、基本情况
新疆众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墨玉县众信智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和田地区墨玉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年信息化建设项目(二次)》(编号:*********************号)于****年*月**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并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此项目的投标文件,现已审理终结。
投诉事项*:*.未按要求提供产品节能证书、未按要求提供产品节能证书、无产品节能证明、未按要求提供产品节能证书、激光打印机、机房空调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未提供节能认证证书、竞标无效、特此通知。我公司对于以上结果不予仍可,存有异议,我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不存在上述废标问题。我公司认为评审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招标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是否对所有供应商使用统一标准,应予以正面回应,同时公示中标供应商在本项目投标中的产品规格、型号、品牌、厂家等信息。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投诉人所提供的事实依据、被投诉人答复情况及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记录。招标文件技术需求第一项,项目说明第五部分明确表述“*.*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关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号)文件要求,涉及参数指标中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投标人需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相关材料,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应作投标无效处理;对于投诉人在事实依据中所表述的“集采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采购”的问题,依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项“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针对其它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内容,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不予答复,本机关将作为线索对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投诉书
*.投诉答复通知书
*.符合性审查记录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程序、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二、评标标准 评分因素 价格部分(**分)评分细则。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分,其它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报价得分=(投标报价/基准价)*价格权值****,小数点保留*位,计分时投标报价为按相关政策进行价格扣除后的价格。
以上评标标准,报价得分计算公式错误,出现评分标准出现重大缺陷,应终止评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招标文件、被投诉人答复情况及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情况了解,招标文件中报价得分计算公式填写错误,各供应商报价得分是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计算得分,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招标文件
*.投诉答复通知书
*.报价得分记录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新疆众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依据和本机关核查情况,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不影响中标结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如对我机关作出的投诉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墨玉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