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2025-09-2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海县***执法办案中心提升改造及应急处置信息化项目(一期二标段)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云盛智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号百信钻石苑*栋**层**
被投诉人:福海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福海县财政局一楼
五、基本情况
新疆云盛智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满福海县政府采购中心就福海县***执法办案中心提升改造及应急处置信息化项目(一期二标段)(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我司质疑的**▲毒检一体机所设置重要参数有排他性。招标代理回复罔顾事实逻辑,混淆是非,严重侵害了我司合法权益。
对本投诉事项列举的相关事实依据核实如下: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毒检一体机中参数要求集成机械臂,可以实现“样本自动抓取、试剂添加、检测过程无人干预”功能,直接保障检测结果的法律效力,此设备及参数与检测工作有关,属于正常的采购需求。新疆云盛智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市场调研、办案区建设经验以及主流厂家办案区产品设计,认为设备不具备普适性,但未提供市场调研、主流办案区毒检设备等相关的证据材料,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此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毒检一体机参数中要求提供国家权威机构认证的检测报告、占评分**分;事实依据*:质疑的参数是标★符号参数,提供检测报告及机构标识问题。
这两个事项均未在质疑事项中提出,放入投诉事项中,属于投诉事项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事项依据*:关于**▲毒检一体机参数中彩色**打印机支持*****系统,要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此参数进行修改。
投诉事项*:关于智能电子标牌、办案自动服务终端系统、智能案卷保管柜等产品,招标参数中均有【为保证产品质量,需提供**相关软件知识产权证书;】,要求不合理,存在排他性。
经核实:投诉人未提供事实证据材料。
投诉事项*:我司质疑***▲笔录文书制作模块、***研判辅助模块,均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或知识产权证书,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经核实:投诉人未提供事实证据材料。
投诉事项*:触犯《阿勒泰地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行为。
经核实:本项目同一类货物设置了智能案卷管理系统、智能办案区管理系统两个核心产品,不符合《阿勒泰地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条规定。
投诉事项*:投诉招标代理的质疑回复函件所有的证明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辨别。
经核实:本次项目招标代理福海县政府采购中心回复函中的图片确认存在模糊不清,无法辨别的情况,将督促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整改。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检测报告、相关证书、核心产品及产品参数设置不合理、质疑回复不规范的问题进行改正,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海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