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2025-09-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和田地区墨玉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一期)医疗设备采购招标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十二师)沙依巴克区***团西山西街**号
被投诉人:新疆广阔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和田市屯垦西路龙煤大厦*楼
五、基本情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新疆广阔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和田地区墨玉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一期)医疗设备采购招标项目(二次)》(编号:***********
**********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并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此项目的投标文件,现已审理终结。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全身)参数:*.*精细血流成像技术:*.*.*非多普勒成像原理,真实反映血管内血流状态。*.*.*无取样框(附图证明)、无角度依赖...预中标设备不满足技术参数要求。
查明的事实:根据被投诉人答复情况、投诉人所提供的事实依据及相关专业专家的论证情况,投诉事项***项中部分参数存在负偏离的情形,应扣除相应分值,影响评审结果,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投诉书
*.投诉答复书
*.专家论证意见
投诉事项**:针对此次招标评审流程,评分过程和结果,我司认为过程出现严重不公现象。下述具体内容。
主要内容:针对此次招标评审流程及评分过程中出现的疑问,我公司在此提出质疑,我公司作为此次项目的投标供应商,于****年*月**日参加由新疆广阔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墨玉县维吾尔医医院为采购人的项目名称《和田地区墨玉县中医院建设项目(一期)医疗设备采购招标项目(二次)》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我公司此次报价为*******元,报价拟得分为**.**分,此次预中标公司新疆金天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报价拟得分为**.**分,报价得分差值为*.*分。我公司经最终评审得分为**.**分,而预中标公司新疆金天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最终得分为**.**分,差值为*.**分,我公司所投机型与预中标公司所投机型仅有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心脏)的机型有所区别,其他所得机型均为相同注册证的设备机型。在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心脏)的设备中,假设与中标公司新疆金天山医疗器械有保险公司所投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心脏)的机型完全符合技术参数要求。而我公司所投机型有三项普通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按招标文件中详细评审表中技术部分的描述要求,扣*.*分,我公司与预中标公司的得分差值应该在*分为合理分差。所以我公司有正当理由怀疑此次招投标评审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
查明的事实::根据被投诉人答复情况、投诉人所提供的事实依据及相关专业专家的论证情况,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部分参数存在负偏离的情形,应扣除相应分值,该项投诉事项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投诉书
*.投诉答复书
*.专家论证意见
*.采购单位会议纪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依据和本机关核查情况,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成立本机关决定:该项目废标,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后续作出相应处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如对我机关作出的投诉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墨玉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