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2025-09-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和田地区墨玉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一期)信息化采购招标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众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号北晟商业广场写字楼*****号
被投诉人*:新疆景正誉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和田市人民街**号玉都国际广场银座*楼
被投诉人*:墨玉县维吾尔医医院
地址:墨玉县银河南路**号
五、基本情况
新疆众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新疆景正誉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和田地区墨玉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一期)信息化采购招标项目(编号:******************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于****年*月**日分别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此项目的投标文件,现已审理终结。
投诉事项*:分项报价表不属于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内容,不应作为我公司废标理由。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被投诉人答复情况、投诉人所提供的事实依据、专家回复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写”章节中,第**.*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及投标报价说明完整地填写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数量及价格”,第**.*条进一步约定“如果阐述的内容偏离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且招标文件服务需求后面带★加粗的温馨提示明确告知“各投标人一律不得删除或更改采购方提出的规格参数、数量及主要配置、功能等”,评审专家一致认为以上三条为“招标文件的编写”章节下的核心条款,其中“完整填写产品、服务、数量及价格”是招标文件明确设定的实质性要求,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投诉书
*.投诉答复通知书
*.招标文件
*.专家回复
投诉事项*:在招标文件里,把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设定为资格条件,然而在资格审查表中,并未将其列为资格审查事项,招标文件出现资格条件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此为招标文件的重大缺陷。评审委员会本应终止评审工作,却未终止,针对这一严重失职行为,应当对评审委员会进行严厉处罚。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答复,指出质疑事项已超出法定期限。我公司所投诉的是...。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被投诉人答复情况、投诉人所提供的事实依据、专家回复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引用政策文件,是落实国家绿色采购政策导向,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并未认定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而是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有重大缺陷,投诉人对招标文件存在质疑应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质疑和投诉(该项目于****年*月**日开标,投诉人针对招标文件于****年*月**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投诉书
*.投诉答复通知书
*.招标文件
*.专家回复
....
投诉事项*:在招标文件中,关于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界定不清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评审委员会本应终止评审工作,却未作出终止决定。针对这一严重失职之举,应对评审委员会予以严肃惩处...。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被投诉人答复情况、投诉人所提供的事实依据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项已明确“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评审时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投诉人对招标文件存在质疑应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质疑和投诉。(该项目于****年*月**日开标,投诉人针对招标文件于****年*月**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机关调取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专家回复等全部案卷材料,经全面核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如对我机关作出的投诉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墨玉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