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玉县财政局关于《和田地区墨玉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一期)信息化采购招标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9-26
新疆/和田 质疑投诉
墨玉县财政局关于《和田地区墨玉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一期)信息化采购招标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和田-2025-09-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和田地区墨玉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一期)信息化采购招标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中科智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号宝能城****号商业及公寓****座****室

被投诉人*墨玉县维吾尔医医院

地址:墨玉县银河南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景正誉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和田市人民街**号玉都国际广场银座*楼

五、基本情况


新疆中科智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新疆景正誉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和田地区墨玉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一期)信息化采购招标项目(编号:******************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此项目的投标文件,现已审理终结。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商务部分(**分)...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各分项分值合计为**分,技术部分各分项分值合计为**分(所有部分分值合计为***分),与汇总标注的商务(**分)、技术(**分)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实际按照各分项明确的分值标准进行打分,投诉人投诉内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投诉事项*:产品覆盖范围及建设院区的数量没有明确(影响产品报价及成本控制)...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被投诉人答复情况、投诉人所提供的事实依据及招标文件,该系统需满足医院当前多院区协同管理的业务需求,并具备根据未来发展规划进行院区拓展的灵活性与兼容性,供应商参与投标应基于“一套系统适配多院区管理”的通用功能需求进行成本核算与报价,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田地区墨玉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一期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要求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明显指向特定产品,应予以修改或删除,调整参数内容,去除参数中相关品牌信息。技术参数内容如下:(*)上网行为管...。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被投诉人答复情况、投诉人所提供的事实依据、专家论证意见及招标文件,相关参数的设置是采购人结合需求制定,每项参数均超过*家以上供应商可以满足,投诉人表示“明显指向特定产品”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
投诉事项*:本公司于****年*月**日向新疆景正誉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质疑,招标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相关质疑事项作出正式答复。该机构未依法依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之相关规定,对招标文件作出相应调整,即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恳请财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投诉人所提供的投诉书及事实依据,投诉人于****年*月*日获取招标文件,*月**日向新疆景正誉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新疆景正誉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所述*月**日提出质疑与书面证据不符,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投诉书
*.质疑函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决定
根据新疆中科智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依据和本机关核查情况,投诉事项*投诉人投诉各项分值汇总错误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如对我机关作出的投诉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墨玉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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