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城市-2025-10-1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塔城市博孜达克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年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星诺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恰萨街道班超社区帕依纳甫路***号西域名都*幢*区*层******
被投诉人*:新疆宏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南环路华宝国际贸易中心三期*号楼*****号
被投诉人*:塔城市禾欣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塔城地区塔城市建新街昌南国际**号楼***号
五、基本情况
新疆星诺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因不服新疆宏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塔城市博孜达克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年设备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提起投诉,塔城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于*月*日收到投诉书,依法受理该投诉。
投诉事项:*.在本次“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招标中,中标单位塔城市禾欣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企业规模划分错误。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经核实,塔城市禾欣贸易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电动站驾式搬运车、站驾式托盘堆垛车制造商为江苏科力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规模为小型企业,塔城市禾欣贸易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显示该公司规模为中型企业,存在企业规模错误的情况。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处理结果:因该项目为整体预留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货物的制造商为中型企业或小微型企业都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综上所述,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