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城市-2025-10-2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塔城地区纤维检验所****年棉花大容量快速测试仪维保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君逸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红西路***号骏景嘉园
被投诉人*:塔城地区纤维检验所
地址:乌苏市南区常州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瑞恒中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号绿地中心蓝海大厦**楼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关于塔城地区纤维检验所****棉花大容量快速测试仪维保采购的《投诉书》,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实,被投诉人*、*于****年*月**日接到投诉人递交的《质疑函》,对照质疑内容将招标文件逐一进行补充完善,并于****年*月**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即“新疆瑞恒中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塔城地区纤维检验所****年棉花大容量快速测试仪维保采购的更正公告”。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因与投诉人对接有误,将维保质疑回复通过**邮箱发送至***********@***.***,导致投诉人未收到维保质疑回复,且通过**邮箱发送的维保质疑回复与更正公告中的招标文件补充完善的内容一致,被投诉人*、*也一并作出了合理说明。同时,政采云平台将发布更正公告信息以短信的方式发送至投诉人的手机号“***********”,政采云平台显示“接收成功”,即投诉人对招标文件作出更正应知情,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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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地财购〔****〕**号**塔城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