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公告
2025-10-21
新疆/昌吉 质疑投诉
昌吉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公告
新疆/昌吉-2025-10-2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昌吉市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鑫宝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新市区街道工业区社区黄河东路****号(中铁装配新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幢厂房)

被投诉人*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地址:昌吉市建国西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宇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昌吉市中山南路西隆枫叶广场**楼

相关供应商:昌吉市天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昌吉市三工镇二工村

五、基本情况

新疆鑫宝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年昌吉市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招标结果质疑回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对该项目发起投诉。
投诉事项*: 无近三年同类项目业绩,未满足商务部分评分要求。 根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第一条”企业类似业绩规定:“提供近三年(****年*月*日*至开标之日)完成的类似业绩(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发包通知书),每承担一项得*分,满分** 分”。
投诉事项*:人员配置不足,提供的人员配备没有类似经验,且提供的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无效。
投诉事项*:根据中标结果公示,昌吉市天予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三工镇二工村,没有明确的厂址,该公司是否具备履行本项目“棉花秸秆加工再利用补贴”此项内容,是否有冒领秸秆加工利用机械补贴的嫌疑。
投诉事项*:招标代理评标环节存在严重偏颇,不能公平、公正的行驶招标代理权限,是否存在非公正引导专家现象?专家抽取环节是否存在问题?评审专家是否满足项目评审要求?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针对以上投诉事项,经咨询专家,采购人及本机关对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以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并进行了现场查验及组织投诉人进行了现场答复和查验。核查结果是以上四项投诉内容:投诉事项*:经核查,昌吉市天予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近三年业绩证明材料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经现场核查,昌吉市天予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一览表人员数量和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提供的人员*人中,*名为退休人员,*名为聘用人员,*人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名聘用人员于****年*月均缴纳了社保(已在昌吉市社保局查验),并进行了工资发放。投诉事项*:经现场查验,昌吉市天予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三工镇二工村村内,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经核查,本项目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根据项目采购文件评分项及调取的各投标单位投标文件及专家打分表,新疆鑫宝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投标文件中对于企业类似业绩、拟派人员、设备处置能力三项内容均未作出响应,因上述三项内容为客观分**分,该公司未对此作出响应故上述三项内容得分为*分,评标专家评审环节不存在偏颇现象。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政采云系统专家抽取环节记录的调取,本项目抽取专家*人,其中技术类*人(园艺、土壤肥料),经济类*人,满足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家抽取环节合法合规,评审专家满足项目评审要求。
综上所述,你方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
处理结果: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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