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10-21
新疆/塔城市 质疑投诉
额敏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塔城市-2025-10-2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额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升级改造建设项目*设备购置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鹏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前坊镇西湖路***号*楼***室

被投诉人*新疆中新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额敏县文化路**号

被投诉人*额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额敏县新区规划路**路

五、基本情况

江西鹏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额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升级改造建设项目*设备购置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编号:*************向新疆中新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新疆中新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一次质疑未作出书面质疑答复,江西鹏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第二次质疑答复不满意,以邮寄的形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新疆中新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年*月**日,收到江西鹏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交的书面质疑函后,未在收到后的*个工作日内答复。经核查,新疆中新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进行书面质疑答复;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年*月**日,新疆中新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江西鹏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提出的二次质疑的回复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经核查,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年*月**日,新疆中新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江西鹏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提出的二次质疑的回复。其回复内容与所提出质疑内容严重不符,并且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经核查,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年*月**日,新疆中新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江西鹏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提出的二次质疑的回复。其回复内容与所提出质疑内容严重不符,并且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经核查,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年*月**日,新疆中新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江西鹏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提出的二次质疑的回复。其回复内容与所提出质疑内容严重不符。经核查,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做出合理说明。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事项*成立,但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经额敏县财政局党组会议研究,本机关决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至采购办。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额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额敏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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