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州-2025-10-2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克州阿克陶县****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项目(采购)(一包)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卓洋科技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号***
被投诉人: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阿图什市光明路南院**院*幢*单元***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代理机构答复明显与事实不符,且涉嫌区别对待供应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证,成交供应商(喀什领尚华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将“一体机支架”产品品牌响应为“定制”,不符谈判文件“投标格式*”,分项报价表中填写品牌及型号的要求。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机关经核查确认,‘一体机支架未按要求填写品牌型号’属于实质性响应缺陷,影响采购结果公正性,故依据上述条款撤销合同,责令阿克陶县教育项目执行中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或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阿克陶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