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吐鲁番-2025-10-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乌鲁木齐嘉杰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环中路兴乐三巷***号好运山广场*区*号楼*****室
被投诉人*:评审委员会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投诉人*:新疆悦航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锦绣三街***号永利大厦****室(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五、基本情况
乌鲁木齐嘉杰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中益招标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项目标项三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主要内容:*.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第*、*、*、*、**条,合计应扣**分,但其中标公示综合分为**.*分。*.中标供应商的标书和质疑回复函中存在虚假描述。中标供应商在质疑回复函中明确表明所投医用臭氧治疗仪采用国标自来水供水,完全符合招标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已提供了技术白皮书等详实的证明材料,但其没有提供“产品说明书”,以此掩盖所投产品除使用国标自来水外还需使用纯化水的事实。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复核,通过审阅生产厂家的“医用臭氧治疗仪”白皮书、使用说明书,并要求厂家提供正式说明函,现就投诉事项查明情况说明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一:
*.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第*、*、*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 (二)项规定,予以驳回。
*.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第*条的主张,成立。经原评标委员会重新核定分数,中标供应商得分由**.*分调整为**.*分。调整后,中标供应商仍排序第一,上述评分变化未改变中标结果。
*.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第**条的主张,超出其在质疑阶段已提出事项的范围。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该项投诉不予受理。
*.投诉人关于“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分”的主张,成立。本机关已确认评委会在复审中纠正了相关错误。对于评标委员会在初审中的履职问题,本机关将另行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关于投诉事项二:
现有证据(包括产品白皮书、使用说明书、生产厂家说明函)表明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关于采用国标自来水的要求,投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仍需使用纯化水”的主张。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本项目标项三的采购活动继续有效。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吐鲁番市高昌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