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10-28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喀什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喀什-2025-10-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市新转乡镇供暖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区松花江北路*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幢第**层****号

被投诉人: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号亚欣国际酒店*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投诉人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喀什市新转乡镇供暖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喀什市新转乡镇供暖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二次)标项一、标项二中标候选人《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以弄虚作假,提交虚假资料的方式骗取中标的情形,应该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二:标项一、标项二中标候选人两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电杆制造商数据在资料造假的情况下,数据还一模一样,呈现一致性,符合围标串标的判定情形。
投诉事项三: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我公司质疑事项不正面回答,避重就轻,蓄意包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
经查,本机关调取了相关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声明函中所述标的物“电杆”制造商提供的****年度会计报表、****年**月工资表及相关审计报告原件。同时,本机关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财务报表关键指标查验”模块对相关审计报告的关键指标进行了核验,查询结果显示其与声明函所载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完全一致。经综合审查,该制造商符合“工业”类型中的“小型企业”身份。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相互印证,证明《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具有事实依据。投诉人虽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上述证据链条的有效反证。因此,本机关认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二:
本机关认为,“围标串标”的认定需以存在协同行为为核心。除审查声明函数据的真实性外(投诉事项一已认定),本机关重点调查了两家中标候选人在本次采购活动中的行为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所禁止的串通投标情形。尽管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引用了同一家电杆制造商的数据,但该制造商产品面向市场公开销售,两家投标人基于公开渠道获取同一数据并独立作出声明,符合商业惯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者存在意思联络或协同行为。因此,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三:
本机关全面审查了投诉人向代理公司提交的《质疑函》及代理公司出具的《质疑答复函》。经查,代理公司在《质疑答复函》中针对两个质疑点逐一进行了回复说明,并随函提供了相应的附件。本机关认为,代理公司的答复内容已针对投诉人提出的具体质疑要点逐一进行了回应,并提供了相应的说明和印证资料,其行为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关于质疑答复内容的要求。投诉人主张的“避重就轻”和“蓄意包庇”,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鉴于投诉人所有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案审查终结。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市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