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结果公告
2025-11-03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沙湾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结果公告
新疆/乌鲁木齐-2025-11-03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沙湾市人民医院中医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泽畅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定州市砖路镇丁村新开路西二排**号

被投诉人*沙湾市人民医院

地址:沙湾市人民医院世纪大道南路**号

被投诉人*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号邮政办公楼三层

相关供应商:好医工(成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双水碾街道站北东街***号*栋*楼***号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沙湾市人民医院委托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对沙湾市人民医院中医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号)采用公开招标进行政府采购,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月**日开标,****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年*月**日投诉人向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年*月**日收到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书面质疑回复函。投诉人对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年**月**日(**月**日通过**邮箱发出补正通知书,补正资料未收到)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所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制造商信息不一致及评标委员会审查未充分履职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五、本机关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如下: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规定,中标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
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沙湾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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