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11-03
新疆/克州 质疑投诉
克州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克州-2025-11-0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阿克陶县人民法院网络安全等保双联路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河北东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鑫润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图什市友谊南路**号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克州分公司

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友谊北路**院

当事人:新疆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河北东路****号

五、基本情况

阿克陶县人民法院网络安全等保双联路采购项目,于****年*月*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开标,投诉人于****年*月**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年*月**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年*月**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核实投诉书相关内容,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本次招标的整体参数中,仅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可以完全满足招标参数的需求。在质疑函中,我方明确指出招标参数中所要求的检测报告存在排他性和指向性,可能限制或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且相关要求未提供对应的标准依据或证明文件。然而,在回复函中未出示任何可证明其要求合理性的技术依据、行业标准或相关检测规范,也未解释该参数与项目实际需求之间的必要性关联。此种回避关键问题、缺乏证据支撑的回应,不仅未能消除质疑,反而进一步加深了我方对招标文件公正性的疑虑。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阅项目招标文件、参与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专家评审过程、项目招标代理新疆鑫润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采购人回复情况,以及*次组织专家论证结果,调查核实如下:
一是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的第三方检测证明及功能截图,均是采购人使用过程中的重要功能,不存在指向性。
二是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参数内容是依据采购人实际需求设置,并没有指定唯一性。
三是本次项目采购安全防护设备核心目的就是为了融入上级系统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并于上级单位平台对接,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的评分标准,经查阅参与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和专家评审打分情况,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中有超过*家以上提供不同厂家产品,均满足项目要求,评分设置不具有排他性。
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克州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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