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2025-11-0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和田地区于田县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七路***号附***号*层***号
被投诉人*: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和田市安泰广场**楼
被投诉人*:于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于田县文华北路**号
五、基本情况
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年**月**日代理机构回复质疑,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将投诉书以邮寄形式发送至本机关,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调查终结。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本项目的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指向性。”
投诉事项*:“本项目技术指标、参数响应情况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本项目要求配备信息化售后服务平台不合理。”
投诉事项*:“本项目要求提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不合理。”
投诉事项*:“本项目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整车产品定型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报告、第三方完整的检测报告的内容不合理;要求提供照片/操作界面证明/作业模式照片证明/实物照片/卸料作业照片证明/操作屏照片证明/测量照片证明增设投标人义务。”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需求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不合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受理该投诉后,征询了相关当事人意见,查阅了相关实证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审查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经审查,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已明确各评审项的打分细则,如“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地埋式垃圾站安装方案”等均细化了扣分及加分条件,对“缺陷”等术语作出明确定义,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量化评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等规定,采购文件技术部分具体内容以及评分标准已经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的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审查,**号令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编制招标文件时,只要招标文件内容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性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分”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因此,将信息化售后服务平台作为评审因素,符合该办法要求,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因此,将信息化售后服务平台作为评审因素,符合该办法要求,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审查,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产品检测报告、材质证明等材料,是为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属于供应商应具备的基本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等规定,产品检测报告作为参数支撑和评审依据没有违反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投诉人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投诉人在全国范围**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本机关保留意见。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于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于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于田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