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和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
2025-11-05
新疆/阿克苏 质疑投诉
新和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
新疆/阿克苏-2025-11-0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援疆项目*“浙里石榴红·发现千年新和·传承汉唐文化”项目(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活动及创作一批文创产品)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美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号左岸明珠商业*号楼**号

被投诉人*中共新和县委宣传部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新和县红光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兴瑞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阿克苏市兰干街道英阿瓦提社区朝阳街*号银基王*号楼**楼****

相关供应商:新和县亦初文化传媒工作室

地址:阿克苏地区新和县新和镇新城社区腾飞金桥城******号商铺

当事人*新和县丰华广告服务部

地址:阿克苏地区新和县新和 镇班超社区新华北路*号

当事人*新和县金诺广告店

地址:阿克苏地区新和县新华北路西 侧创新房地产底商住楼****号门面

五、基本情况

“****年援疆项目*“浙里石榴红·发现千年新和·传承汉唐文化”项目(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活动及创作一批文创产品),项目编号(*******************)”、预算金额**.*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年援疆项目*“浙里石榴红·发现千年新和·传承汉唐文化”项目(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活动及创作一批文创产品”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在贵方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对于项目的核心执行要素,例如:文创的交付周期、双节活动的具体场地选择等关键要求,均未明确。在自行实地勘踏及投标截止前,我公司就上述问题多次与采购代表及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沟通,对方均以“不清楚”、“尚未召开协调会”等理由推诿,不能提供任何明确信息。一份连基本履约条件都不明确的采购文件,不能让供应商进行准确的成本测算和方案设计,同时结合开标时间到公示结果和实际活动开展时间已经达到一个特别紧张的时间执行周期。唯一的合理解释就是已经有特定供应商通过非公开渠道知晓了这些这些关键信息。这种“信息壁垒”属于典型的为可能内定的供应商提供清扫竞争障碍的手段。
投诉事项*:项目涉嫌存在“先实施后采购”的严重程序倒置问题,证明中标结果早已内定,在自主实地勘踏现场的过程中,发现有施工团队正在进行与本次采购内容高度相关的搭建工作,该事实与采购人代表及代理机构解释的“场地未定、不清楚”等信息形成根本性的矛盾错误。此情形是“未招先定”、“先实施后采购”的铁证,属于极其严重的程序违法。
投诉事项*:采购内容与本项目实际实施内容不合理且有偏差,在实地勘踏过程中,本公司发现该活动举办场地已有符合本次活动标准的舞台搭建和现场音响设备(非短期临时搭建状态),现有舞台技术标准已完全符合本次活动规划标准,同时配备了广州桥声*+*线阵系统音响,可以满足现场***人左右空问音效及*****现场声压标准。只不过看似年久失修,缺乏保养维护,可用状态未知,结合招标内容和现场已知设备,采购需求不真实,背后可能存在严重违规嫌疑,将本可继续使用的设备申报为采购内容,涉及套取资金或利益输送,涉嫌虚假采购及财政资金的浪费。政府采购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财政资金的使用应当追求效益原则。
投诉事项*:评审结果与上述违规行为相结合,强烈指向评审过程可能受到不当干预或者有失公正的评审操作,评审专家是否被误导或者了不当影响,从而让一个程序上已经严重违规的采购活动完美闭环。
投诉事项*:结合所有违规行为,本公司质疑其中三家(新和县亦初文化传媒工作室、新和县丰华广告服务部、新和县金诺广告店)可能涉嫌围标串标的行为。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核实,该投诉事项涉及采购文件内容,该项目已经过了对采购文件的投诉质疑阶段。关于投诉人所称“已经有特定供应商通过非公开渠道知晓了这些关键信息”方面的嫌疑,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明资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核实,发现投诉人反映的“施工团队正在进行与本次采购内容高度相关的搭建工作”,通过取证得知施工团队搭建的铁架是用于“新和县庆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周年氛围营造”项目中的成就展示展览部分,该项目实施方案*月*日已经定好开始实施,与本项目的开展没有直接关系。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核实,该投诉事项中所提到的活动现场现有的舞台和音响设备,以前一直有的设备和舞台。以前有的音响设备无法连接到本次活动使用的电子屏幕,不存在重复租赁的情况。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原评标委员会重新核定分数,评审过程不存在不公平的评审操作。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核实,关于“三家供应商”围标串标行为,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资料,经过本机关核实没有发现围标串标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和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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